行政诉讼法第29条法条解读PPT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文释义1.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是起诉人也不是被告,而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三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必须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是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2.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另一种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第三人虽然没有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3.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诉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即第三人认为自己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4.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比较特殊,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于原告和被告之外的诉讼参加人。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如陈述权、举证权、辩论权等。同时,他们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如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事实等。5.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条文适用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准确判断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确保只有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充分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陈述事实、举证和辩论要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告知第三人并保障其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