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的概念和历史发展PPT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或理想上的共和主义。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妥协性、保守性。英国在革命后通过《权利法案》首先确定。概念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统而不治,议会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的一种政体。君主立宪制则指以世袭或选举产生的君主为国家元首,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一种政体。在君主立宪制下,代议机关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而是间接地支配国家政权。作为国家的元首,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议会拥有国家的行政权,政府对议会负责。与这样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就是国王是虚位元首,议会掌握实权,政府对议会负责的政治体制。最早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英国于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历史发展欧洲历史上最早的君主立宪政体是1264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英国立宪君主制(英国“光荣革命”)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对封建专制的胜利。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在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这是英国封建专制制度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会的权利。主要有:国王未经贵族同意不得颁布法律、征收额外税金;国王不得违反法律、破坏贤人会议的决定与判决;国王不能随意逮捕或监禁任何人;国王必须按法律程序审判土地纠纷;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强迫其服兵役和缴纳代役金;贵族有权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及其官吏不得非法征收封臣的财产;教会享有自由选举自己的教职和不受国王干涉的权利,等等。并规定设立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这是英国封建制度时期民主政治和权利自由的纲领性文件。13世纪中叶,英国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限制王权,迫使国王先后于1215年、1258年、1265年三次颁布《自由大宪章》。英国国王约翰被迫接受《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这一原则树立了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由君主逐渐转移到议会。这一传统的确立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英国在革命后通过《权利法案》首先确定。《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以前的《大宪章》相比,具有根本性意义。文件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在未经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国王不得通过任何法律或废除任何法律;此外,文件还明确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尊重英国的法律惯例。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权利法案》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权、军权等方面限制了王权,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国王的行为,限制了君主的专制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议会的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王权就被置于法律和议会的约束之下了。英国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的政治制度从此走上了沿着议会民主制发展的道路。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英国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法国在1791年通过宪法,1792年通过《一七九一年宪法》,1793年通过《一七九三年宪法》,1795年通过《一七九五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法国是欧洲大陆较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之一,其立宪历程较为曲折,经历了多个宪法文件的颁布和实施。这些宪法文件对法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法国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独立后于1787年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组织原则,实行总统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同。美国虽然没有君主,但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有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制衡机制。这种政治制度在美国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典范之一。德国在19世纪中期实现了统一,并于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德国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有所不同,德国的皇帝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任命首相和组织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但议会也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政府的政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在历史上曾经经历过多次变革和调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废除。日本在19世纪末期进行了明治维新,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也有所不同,天皇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任命首相和组织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但议会也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政府的政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在二战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形式。除了上述几个国家外,还有许多其他国家也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例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瑞典、丹麦、挪威、泰国等。这些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形式各异,有的国家的君主拥有较大的权力,有的国家的君主则只是象征性的元首。但无论如何,君主立宪制都在这些国家中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总结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形式各异,但它们都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即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理念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之一,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君主立宪制也在不断地演变和适应。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往往强调君主的权力和地位,但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民主和法治,君主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和约束。在现代君主立宪制中,君主通常只是国家的象征性元首,不直接参与政治决策。他们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出席重要场合、签署法律文件等。而政府的实际权力则掌握在议会或内阁手中,君主需要尊重议会的决定并遵守法律。此外,现代君主立宪制还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通常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等。政府有责任保护这些权利,并接受公民的监督。尽管君主立宪制在许多国家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公民对权利的重视,对君主立宪制的质疑和批评也逐渐增多。一些人认为,君主立宪制仍然保留了君主的特权和地位,与现代民主理念不符。另一方面,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也面临着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在一些国家中,君主和政府之间的权力斗争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社会不稳定。同时,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也面临着经济压力和全球化的挑战,需要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和路径。然而,尽管面临挑战,君主立宪制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前景。首先,君主立宪制可以保持国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君主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象征和凝聚力量,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其次,君主立宪制可以平衡政治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制衡机制可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总的来说,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特点的政治制度。它在不同国家中展现了不同的形式和发展路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君主立宪制也在不断地适应和演变,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