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PPT
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
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安乐死”案例一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夹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最终蒲某王某无罪中国“安乐死”案例二2010年,江西农村的一名老人,应身患重病好友的请求,帮助后者自杀。好友服用安眠药后躺入事先挖好的土坑里,老人再按照约定掩埋土坑。据新华网报道,虽然案情属实,被告人确实是出于好意的帮忙,但法院还是维持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西班牙(2021年3月),荷兰(2002年4月)、比利时(2002年5月)、卢森堡(2009年3月)、加拿大(2016年6月)、新西兰(2020年10月)、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今年2月刊登在《人口学刊》的《中国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进行了近年来针对此话题范围最广的一次问卷调查。如下图认同《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安乐死”虽然也是致人死亡,但与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对垂危病人使用“安乐死”的方法,其所追求和希望的不是死亡结果,因为这个结局已定,追求的是通过人工调节的措施改变濒死前的痛苦状况,也就是对死亡方法和途径的一种选择,这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因此,“安乐死”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利从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来看,犯罪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否定但是“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代孕伦理学视角剖析郑爽错在哪,我们为何极力反对代孕?近日来,有关于某Z姓女星的一段录音在网络上被公之于众,瞬间就被吃瓜群众们顶上了热搜。引起人们热议的,不仅在于该女星在国外通过代孕的方式拥有了两个具有亲缘关系的孩子,更在于其对两个孩子的态度:因为在婚姻中的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因为这段感情而诞生的孩子也就成了没有价值的“垃圾”;该Z姓女星先是想要求堕胎,在当地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转而寻求他人的领养——在这里她不仅没有表现出对自己亲缘上孩子的亲情,甚至都没有表现出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通过代孕而诞生的这两个小小的生命,对于作为顾客的女星而言就是在合同中明码标价的商品,也仅仅只是商品。支持者:自由至上主义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既然有法律允许或是曾经允许代孕的合法存在,我们不妨也“为愚者辩”,先去考量一下正方选手们的道德动机。尽管存在非商业性的他利型代孕,但在代孕的案例中大量充斥着的仍旧是通过金钱交易而结成的商业型代孕,也正是这些商业型代孕引起了最大争议。在论证这些商业型代孕的正当性时,代孕的支持者往往诉诸一种带有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色彩的理论。他们认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财产,人们拥有绝对或近乎绝对的所有权。在不妨碍他人类似权利的前提下,他们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各自的身体和财产。这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我们常说的,我自己的事,你管不着。将这种逻辑推广到伦理领域,其必然结果就是:只有侵犯了他人权利的行为,才可能是不道德的。基于这种原则,既然代孕合同是由委托者及代孕母亲双方自愿签订的,且相关交易并没有侵犯到第三方权利;那么这个合同不仅在法律上是完全成立的,并且在道德上也是无可指摘的。但是这些自由至上主义的支持者们并没有注意到,当代孕这一行为扩大化时,它将直接对我们的传统伦理产生冲击并且毫无疑问地在生育资源争夺中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同时,在这一交易行为中诞生的婴儿们也不是交易的产品,而是具有独立意志的绝对的第三方。中立者:功利主义而另外一些并不那么坚定的支持者或是中立主义者,则对于代孕问题抱持了狭隘功利主义的态度。功利主义是目的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理论派别,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是道德的终点和目的。这一原则是评价一切行为道德价值的最终尺度,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终极目标。我们在小说和动画中看到的那些“正义的伙伴”,往往也就是这样的功利主义者。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善或恶的道德价值,而是根据其目的的设定,以及价值的追求来判断;我们不必考虑行为的动机与过程,而是考虑行为最终的结果是否为自己及他人带来了好处,或是利益多于损失。从功利主义角度对代孕行为展开解读,我们确实应当肯定其对于个人与社会产生的积极效应,代孕技术确实解除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痛苦,有利于实现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是功利主义这种一味地重“结果”而轻“动机”,将“效用”当作一切的衡量标准的态度,将自身推入某种狭隘功利主义的立场,难免会有失偏颇。只看到代孕技术为不孕不育者带来的好处,我们往往忽视了那些藏在呱呱坠地的婴孩以及展颜大笑的委托者背后的代孕母亲所遭受的痛苦;她们被欺骗、被逼迫甚至被奴役。而以狭隘功利主义蒙蔽自己可怜的良心的人,却已经成了一个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他利型支持者:道义主义而作为他利型代孕的支持者,道义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的,应当根据这一行为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否是善的,或者看该行为本身是否是的来判断。以道义主义的观点审视,代孕母亲是出于对他人的慈善、帮助而宁愿牺牲掉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她们是出于对委托者的共情而进行了代孕行为。但道义论者往往重视行为人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还是绝对义务。 这一点往往就将他们导向了狭隘道义主义,道义一旦成为了绝对义务,强制要求行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忽视了对行为人本身权利的维护。只是因为委托方会在代孕母亲履约完毕后给予金钱上的补偿,就指责后者是为了金钱的目的而代孕,不具备道德正当性。这样一来,代孕母亲就陷入了道德上的困境,她们出于助人的动机,最后却损害了自己的基本利益,甚至迫于道德压力得不到补偿; 这种对“善”的寻求,最终也沦落为了单纯的道德绑架。反对者:人是目的既然代孕行为支持者们的道德基础已经明了,我们也就可以来听听反对者们的观点了。反对者们认为,在个体伦理层面上,作为代孕行为主体的代孕母亲很有可能会遭到个人尊严的侵害。个人尊严包括有生命尊严以及人格尊严两个方面。生命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用以区别其他生命形式的特殊的尊贵与庄严,这种尊严是人与生俱来的,不为他人或外力所剥夺。人格尊严则是每个人所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是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被他人所尊重的统一,包括了人的自由权利以及被尊重的权利。事实上康德在第二条绝对道德律令中也曾强调道,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人性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始终把人作为目的,而不能仅仅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代孕行为,毫无疑问就是违背了康德的这条“人是目的”的律令而以代孕母亲的身体器官作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之一——这在同时就已经贬损了她的生命价值,其人格尊严同一时刻也就遭受到了侵害。特别是在商业型代孕中,委托者并不关心代孕母亲的基本权利,在他们眼中,代孕母亲只是生殖容器,甚至只是人造子宫技术成熟前并不好用的代替品,其作用也不过在于为他们生育孩子。而代孕母亲们自身也为了改善经济状况而贬低与物化自己,这样一来她们更是遭遇了他人以及自己对自身尊严的双重侵害。这样一来,对于“行善、自主、不伤害”这生命伦理学的三大原则的满足也就无从谈起了。此外,通过代孕技术出生的孩子们本身也是被侵害的主体。商业型代孕不仅物化了妇女,也同时商品化了她们所孕育的婴儿。婴儿们不仅被代孕母亲作为商品出售,而且其基因构成还要根据委托者的意愿而被塑造。这些做法将他们当作了仅有价值的物品,无疑是对这些婴儿们个人尊严的贬损。 同时他们对自身情况的知情权也一直是人们争议不断的问题:对配子捐赠者的隐私进行保护本身就是捐赠条款中保障捐赠者权利最重要的一条,这同时也避免了孩子日后与生物学父母、养父母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但这样一来,孩子对自身生命起源的知情权却遭到了漠视,另一方面由配子捐赠所带来的日后可能遭遇的与兄弟姐妹婚配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代孕行为也对传统家庭伦理构成强烈冲击。 在传统家庭模式中,生育与婚姻及性紧密相连,而代孕行为则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这种传统联结的解构。 目前为大家所广泛接受的对母亲身份的认定标准有四种,它们或是以基因和血缘为判断标准,或是以罗马法传统的“谁分娩,谁为母”为标准; 亦或是以委托行为产生时所签订的契约为标准,又或是以“baby M”案中所采取的最佳利益原则为标准。但无论是哪种认定标准,似乎都无法解决代孕行为中三方所存在的身份问题。 同时,毫无疑问地,代孕行为所带来的市场也将催生一批商品的奴隶,从而在资本的操作下引发一系列严重的伦理问题。 代孕中所使用的配子常依赖于第三方捐赠,而代孕的商业化也就势必推动了精子和卵子的商品化。这种人体器官的商品化本身即是对人尊严的贬损,同时也会带来对配子母体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损害。另外,商业型代孕还会导至代孕产业的跨国转移,从而引发第三世界女性处境的进一步恶化。 在印度,商业型代孕一度曾是合法的; 在2002-2015年期间,印度一度是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代孕旅游目的地”。 在那些合法化的日子里,与大量涌入的外汇与外国人一同出现的,是饱受欺凌的印度妇女。 个人尊严自不用提,她们有时甚至连基本的生命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她们依照贫穷而顺从的标准被中介挑选,依据外贸、种姓、宗教信仰等等一切个人要素被定价;在代孕期间她们必须一直被拘束在几乎连走动的空间都没有的房间里,终日卧床,却被逼尽量多吃——尽管她们知道这些都会增加她们孕期以及分娩时的风险,但由于孩子最终会按照体重来“计价”,因此她们只有在中介的强势面前低头。 尽管为了获取物质上的补偿她们付出了这么多,这些代孕妈妈们最终能收获的却不过是委托者所支付的酬劳中极少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世界,道德并不能成为她们捍卫自身权代孕不但是违背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人类的伦理观,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任何人均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有: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价值①治疗不孕不育;②实现优生优育;③提供“生殖保险”(受精卵、胚胎的冷冻保存)生殖技术引发的主要伦理问题①如何确定配子、合子和胚胎的道德地位;②家庭人伦关系的确定;③是否违背自然法则;④错用或滥用的可能所以在经济不断进步的今天,人类的精神文明也应该不断进步,当人的器官成为一件合法的商品,那你觉得世界离崩溃还有多久?不孕不育夫妇有着常人难以理解的痛苦。业内专家介绍,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辅助生殖技术,为众多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了希望,但是仍然有部分夫妇无法靠现有技术实现生育梦想。例如,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卵子库,加上卵子冷冻技术不成熟,临床上供卵数量极少。有的女性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排卵,很难通过正规渠道满足她们的生育愿望,这就为代孕中介提供了市场。实施代孕隐患重重,有可能带来医疗风险、法律和伦理等一系列问题,代孕中介对此却闭口不谈。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曹永福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代孕,会带来一些棘手的社会伦理问题,容易导致人伦关系尤其是家庭关系的复杂化,甚至产生混乱。如:谁是孩子的母亲?是代孕的妇女还是养育孩子的妇女?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养育孩子的妇女是母亲”,但对代孕母亲造成的影响,恐怕是难以估量的。一位从事辅助生殖技术多年、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告诉记者,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一个供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但是由代孕中介来操作,很有可能出现职业供卵者给多个人供卵的情况,造成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网上代孕中介存在诈骗行为以及色情中介行为。动物实验生老病死揭秘动物实验一直引发巨大争议。有迹象表明实验室动物的使用数量可能呈减少趋势。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仍不得不使用动物进行实验。多年来,它们做出了巨大牺牲,提高了治疗手段的功效同时延长人类的寿命。灵长类动物由于与人类非常相似,猴子成为动物实验中最常见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使用猴子做实验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们与人类相似,能够为医学研究做出贡献,但同时也引发道德问题。美国每年进口大约1.2万至1.5万只恒河猴、猕猴、松鼠猴和枭面猴,用于进行动物实验。恒河猴是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代表,图片中发绿光的便是一只进行基因改造实验的恒河猴。在注入一种水母基因后,恒河猴发出怪诞的荧光。这种研究可能为了解人类遗传疾病和亨丁顿舞蹈症等障碍提供线索。黑猩猩可能是最富争议的实验动物。截至2006年,美国灵长类中心共生活着1133只黑猩猩。由于智商较高,这种灵长类动物被广泛用于心理学研究。在艾滋病研究领域,它们的价值也是不可估量。前苏联选择将狗送入轨道,美国则选择猴子和黑猩猩充当他们的动物宇航员。“哈姆”是最著名的“太空黑猩猩”之一。1961年1月31日,在经过一年半的培训之后,“哈姆”在卡纳维拉尔角发射升空,共在亚轨道飞行16分零39秒。“哈姆”在此次太空飞行中完成多项任务,证明人类宇航员也可以进行太空探索,完成更为复杂的任务。上世纪80年代晚期至90年代初,DNA成像技术和计算机医学建模技术大大降低了科学研究对黑猩猩的需求。 但问题是,有近2000只参与此前研究项目的黑猩猩“无处可去”,放归野外并不是一个理想选择。 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黑猩猩健康改善、饲养和保护法案》,政府拨款3000万美元,建立黑猩猩保护区,面积200英亩(约合1214亩)的“黑猩猩天堂”便是其中之一。最后一组照片中最上面一幅展现的便是位于路易斯安那州中部的“黑猩猩天堂”。 左下照片展现的是名为“拯救黑猩猩”的大型退休社区,位于大西洋沿岸,靠近佛罗里达州皮尔塞堡,由卡罗勒·诺恩博士创建。 为退休的大猩猩提供一个没有压力的栖身之地是我们应该为这些与人类血缘关系最近的灵长类动物做的最起码的事情。19世纪的法国生理学家克劳德·伯纳德曾这样写道:“生命科学就是一个富丽堂皇和灯光绚丽的大厅,可能只有穿过一个长长的并且阴森恐怖的厨房才能到达。”1865年的情况确实如此,对这个“厨房”的需求一直持续多年。动物实验将在未来的某一天彻底走向终结,那无疑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日子,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仍不得不使用动物进行实验。它们用自己的生命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我们应该对它们怀有一份尊重和感激之情。啮齿类动物每10只实验动物中就有大约9只是小老鼠或者大老鼠,它们中绝大多数是白化病患者,长着白毛和红眼睛。仅在美国,每年就有2000万只老鼠被用于进行各种实验,用于实验的沙鼠、仓鼠和豚鼠则数量较少。在很多方面,啮齿类动物都是与果蝇“等同”的脊椎动物。它们体型较小,便于控制,发育很快并且寿命很短。小老鼠和大老鼠虽然很相似,但在动物实验中的用途却存在差异。小老鼠最适于进行人类遗传病的研究,大老鼠则更适于癌症研究和进行毒物学实验。兔形类动物实验动物接受致敏物质白化兔子长期以来被用于眼刺激测试,也就是声名狼藉的德瑞兹试验,以确保化妆品和私人产品的安全性,它们也因此成为动物权益倡导者的重点关注对象。这种测试由受雇于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毒物学家1944年引入,之所以在兔子身上进行是因为它们的眼泪比其他哺乳动物少。此外,白化兔子的眼睛缺少色素,允许研究人员进一步观察受测化学物质产生的影响。由于来自反动物实验组织的压力以及消费型产品使用的绝大多数化学物质都已经过测试,进行德瑞兹试验的次数较过去明显下降。兔子是用于生产多克隆抗体的最理想哺乳动物,因为它们的体型超过老鼠,便于控制同时能够产生大量抗体。虽然鸡蛋是生产多克隆抗体的更理想媒介,但它们产生的免疫球蛋白Y因固有的物种差异与人类“不兼容”。犬科美国农业部2005年《动物福利报告》指出,在美国农业部登记的动物实验每年使用的狗大约在6.6万只左右。狗因为与人类的“兼容性”被选作实验动物,用于进行心脏病学、内分泌学和骨关节炎研究。在美国农业部登记或者在美国进行的动物实验中,狗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动物世界的英雄,但它们并没有获得任何荣誉。冷战期间,前苏联让近60只狗在漫长而艰难的载人太空飞行道路上扮演“探路者”角色。前苏联的绝大多数“太空狗”都顺利完成危险任务并返回地球,但命丧太空的也不在少数,其中就包括绕地球轨道飞行的狗“莱卡”,它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狗之一。生物学特性对微小而卑微的果蝇进行研究能够给人类带来什么益处?答案可能是帮助解答“我们是什么”这个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事实证明,黑腹果蝇是一种价值无法估量的实验动物,可用于验证遗传研究领域的一系列新理论。果蝇寿命较短,允许科学家在很短的时间内观察遗传特征如何在很多代身上继承。此外,果蝇的基因组较为简单,已经完成排序,它们的染色体也较短。在进行研究时,科学家更容易提取一个或多个特定基因。非洲爪蛙学名“Xenopus Laevis”,每年作为实验室动物的使用数量高达数万只,主要被用于发育和DNA研究。这种两栖动物的卵和胚胎均是独立系统同时呈透明状。非洲爪蛙是第一种被成功克隆的脊椎动物。1992年,多只非洲爪蛙搭乘“奋进”号航天飞机进入轨道,帮助科学家确定繁殖和胚胎发育能否在零重力环境下进行。